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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瑞芹与梁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芹,梁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1012号原告张瑞芹,女,196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梁武,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瑞芹诉被告梁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7000元,诉讼费及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梁武的地址,经本院送达确认地址错误,原告亦不能提供准确地址,致使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瑞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退还原告张瑞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聪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