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6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莆田市涵江永德兴电子石英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德源华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涵江永德兴电子石英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源华茂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6025号原告莆田市涵江永德兴电子石英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6283809-9。法定代表人肖丽文。委托代理人李瑞郁,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德源华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碧新路2095号世宏商务中心16层18号,组织机构代码:687578713。本院在审理原告莆田市涵江永德兴电子石英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德源华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上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伍晓东人民陪审员 吴月红人民陪审员 余生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则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