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行申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余水清与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余水清,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行申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余水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赤壁大道。法定代表人万子贤,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余水清因诉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咸宁中行终字第6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余水清向本院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未受理再审申请人劳动关系确认和工伤认定申请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赤壁市人民法院违法调解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服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因此,被申请人应该为赤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后果。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定,指令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精神,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余水清请求撤销赤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赤劳人仲裁不字(2015)第10号不予受理决定书,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余水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余水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韩 黎代理审判员 王 争代理审判员 赵晓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