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2恢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黄雄宾、张慧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雄宾,张慧雯,陆永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2恢执21号申请执行人黄雄宾,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被执行人张慧雯,女,1968年11月16日出生,瑶族,教师,住钟山县。被执行人陆永发,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与被执行人张慧雯系夫妻关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雄宾与被执行人张慧雯、陆永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两次依法终结了该案[(2009)执法执字第156号、(2011)执法执字第7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上述义务,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钟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奉仰勇代理审判员 胡景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