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24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白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同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324民初684号原告白某某,女,生于1984年4月2日,回族,农民,不识字,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73年9月19日,回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士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而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某某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于2000年2月20日结婚,婚后补办了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两个孩子,男孩杨某、女孩杨某甲。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不但不管家,还经常在外赌博,将我的首饰、家具、家电变卖还了赌帐,向我要钱不成就殴打我,每次对我殴打后哄骗我并向我承认错误。被告因盗窃先后判刑两次,刑满释放后仍不改毛病继续赌博。2016年2月7日,被告刑满释放后第三天,被告借口我在我妹妹炕上坐了对我无端猜疑并将我殴打一顿。2月25日,我们因琐事再次发生了口角,次日凌晨4时,被告耍赌回家又与我发生口角,并将我殴打。现我诉讼请求离婚,男孩由被告抚养,女孩由我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被告杨某某缺席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自愿于2000年2月20日结婚,婚后补办了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两个孩子,男孩杨某(生于2001年9月11日)、女孩杨某甲(生于2006年10月12日)。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赌博,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两次服刑,2016年2月刑满释放后,被告因琐事又对原告殴打两次,导致原告离家并诉讼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补办了结婚证,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染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且因犯罪两次服刑长达六七年,夫妻感情已十分脆弱,被告不但不珍惜家庭生活,不善待忍辱负重的妻子,反而刑满释放后无故对原告进行殴打,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经调解和好无望,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照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原告要求各自抚养一个孩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子女抚养:男孩杨某由被告杨某某抚养,女孩杨某甲由原告白某某抚养,孩子抚养费由抚养者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士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鑫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