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光涛与李忠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涛,李忠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25民初819号原告:张光涛,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委托代理人:李玉孝,齐河焦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忠诚,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原告张光涛诉被告李忠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依法受理。依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王锐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光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玉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忠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光涛诉称,2014年原告给被告打工,被告欠原告工资8000元,并于2015年2月14日出具欠条一份。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工资8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忠诚在法定答辩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拉石料,被告欠原告工资8000元,并于2015年2月14日向员工出具欠条。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予以证明,本案庭审笔录亦在案佐证。被告李忠诚在本院向其送达有关诉讼手续后,既不答辩,也不到庭,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对原告提交的欠条,经审查本院予以确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工资款8000元并出具欠条,在原告向其催要时,其理应偿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欠款8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忠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张光涛工资欠款8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忠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翟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