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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3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应凯文等十一人诉互助县宏威餐饮城、黄正克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凯文,应丰梅,吉元祥,靳芬莲,黄天春,董成梅,安四梅,李冬梅,邢永翠,陈顺清,袁有花,互助县宏威餐饮城,黄正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3民初547号原告应凯文,男,汉族,粮农。原告应丰梅,女,汉族,粮农。原告吉元祥,男,汉族,粮农。原告靳芬莲,女,汉族,粮农。原告黄天春,女,汉族,粮农。原告董成梅,女,汉族,粮农。原告安四梅,女,汉族,粮农。原告李冬梅,女,汉族,粮农。原告邢永翠,女,汉族,粮农。原告陈顺清,女,汉族,粮农。原告袁有花,女,汉族,粮农。诉讼代表人应凯文,男,汉族,粮农。诉讼代表人董成梅,女,汉族,粮农。诉讼代表人袁有花,女,汉族,粮农。委托代理人胡成,互助土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互助县宏威餐饮城,地址:互助县威远镇北大街21号。负责人严吉红,男,汉族。被告黄正克,男,汉族,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凯文等十一人与被告互助县宏威餐饮城、黄正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凯文等十一人于2016年4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凯文等十一人申请撤诉是在案件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凯文等十一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元依法减半收89元,由原告应凯文等十一人负担。审判员  赵玉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雅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