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3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刘泽若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泽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3753号罪犯刘泽若,男,汉族,1976年11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龙陵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03)昭中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泽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泽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日作出(2003)云高刑终字第9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03年8月25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检察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刘泽若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泽若现刑罚执行已达十二年零十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7次,2015年4月23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0月28日止。罪犯刘泽若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评为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泽若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泽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29日起至2019年11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李莉萍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