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特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刘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638号申请人刘X,女,1934年2月9日出生。申请人邢X,女,1957年7月5日出生。申请人安X1,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2016年4月26日,申请人刘X、邢X、安X1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21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1、安X2名下速腾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发动机号:X)上述车辆归安X1所有;2、刘X、邢X均放弃对上述车辆的继承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X、邢X、安X1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21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刘X、邢X、安X1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21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郭 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润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