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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温县财政局、徐承宏等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县财政局,徐承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5执异10号异议人温县财政局。住所地:温县。法定代表人张永胜,局长。委托代理人马萍,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徐承宏,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承宏与被执行人马建强、温县聚鑫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温县财政局下达(2015)温执字第92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被执行人温县聚鑫商贸有限公司在温县财政局工程款收入1300000元,温县财政局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审查期间,异议人温县财政局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温县财政局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杨建都审判员  李绍珠审判员  张根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正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