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5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温县财政局、徐承宏等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县财政局,徐承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5执异10号异议人温县财政局。住所地:温县。法定代表人张永胜,局长。委托代理人马萍,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徐承宏,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承宏与被执行人马建强、温县聚鑫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温县财政局下达(2015)温执字第92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被执行人温县聚鑫商贸有限公司在温县财政局工程款收入1300000元,温县财政局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审查期间,异议人温县财政局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温县财政局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杨建都审判员 李绍珠审判员 张根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正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