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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3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李志训与张利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训,张利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850号原告李志训。被告张利明。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志训与被告张利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志训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玉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永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