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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香民初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瑞林与香河京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林,香河京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香民初字第1922号原告:张瑞林,住香河县。被告:香河京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秀水街南建设东华商贸楼14号。法定代表人:田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甘泉,该公司法务主管。委托代理人:刘冬燕,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瑞林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行使,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邳万树审 判 员  任玉庆人民陪审员  王洪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