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民申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张景春、张凤华因与被申请人王君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查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景春,张凤华,王君阁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申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景春。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凤华。二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孙立君,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君阁。再审申请人张景春、张凤华因与被申请人王君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赤民二终字第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景春、张凤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乌 兰审判员 李 静审判员 阎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永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