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民破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2)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勇,温州市南人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6民破19号申请人:张勇。被申请人:温州市南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联南村25号。法定代表人:宋勇,总经理。本院立案的张勇与温州市南人机械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张勇在本案裁定受理前请求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勇作为债权人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申请撤回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勇撤回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员 钱成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星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