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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民破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2)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勇,温州市南人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6民破19号申请人:张勇。被申请人:温州市南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联南村25号。法定代表人:宋勇,总经理。本院立案的张勇与温州市南人机械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张勇在本案裁定受理前请求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勇作为债权人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申请撤回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勇撤回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员  钱成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星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