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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执恢1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莎与徐毅追索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莎,徐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恢111-1号申请人王莎。被执行人徐毅。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02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王莎与徐毅追索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0728.00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扣划到案案款为17221.87元,申请人已全部领取,剩余案款未执行到案。经查,被执行人徐毅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现已被学校开除公职,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暂时无法执行。经同权利人协商其同意暂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116执恢1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许 立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