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执恢1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莎与徐毅追索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莎,徐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恢111-1号申请人王莎。被执行人徐毅。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02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王莎与徐毅追索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0728.00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扣划到案案款为17221.87元,申请人已全部领取,剩余案款未执行到案。经查,被执行人徐毅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现已被学校开除公职,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暂时无法执行。经同权利人协商其同意暂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116执恢1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许 立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