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3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钱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3360号原告钱某。委托代理人唐斌蓉,吴江经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审判员 杨小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