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刑更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冉小宝犯抢劫罪、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更188号罪犯冉小宝,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2012)温鹿刑初字第5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冉小宝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退赔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3755元(已退赔2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一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冉小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冉小宝报请减刑十一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冉小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2015年度获监狱记功奖励。现共获奖分275.00分。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冉小宝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冉小宝准予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永顺审 判 员 程制荣审 判 员 瞿晨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