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0
案件名称
封尧与朱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尧,朱箭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1427号原告封尧,男,1987年1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朱箭,男,1968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封尧与被告朱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封尧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封尧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封尧负担。审判员 罗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