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3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朋毛才仁诉李学斌、李芳芳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朋毛才仁,李学斌,李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3财保13号申请人:朋毛才仁,男,藏族,1954年4月3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被申请人:李学斌,男,汉族,1959年12月27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被申请人:李芳芳,女,汉族,1982年8月1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申请人朋毛才仁因借款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李芳芳所属位于西宁市城中区住房一套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申请人朋毛才仁本人的300000元存单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朋毛才仁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芳芳所有的位于西宁市城中区房屋手续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冷季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