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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民申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赵德臣、黄昌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德臣民,黄昌华,黄杰,孙衍龙,赵德臣民,黄昌华,黄杰,孙衍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申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德臣民。委托代理人:刘成刚,山东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昌华。委托代理人:赵冉冉,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杰。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衍龙。再审申请人赵德臣因与被申请人黄昌华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杰、孙衍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泰民一终字第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德臣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黄昌华、黄杰、孙衍龙一审时就放弃诉讼权利,说明其对诉讼请求没有异议,否则会积极应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二审判决仅凭主观判断认定案件事实的做法是错误的,黄昌华在借据上签字说明其是涉案借款的借款人,借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赵德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黄昌华提交意见称:黄昌华的签名是后来签的,且在其姓名前未表明是借款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赵德臣应负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依法驳回赵德臣的再审申请。黄杰提交意见称:涉案借款是我与赵德臣之间发生,还款责任应由我承担,与黄昌华没有关系。孙衍龙提交意见称:涉案借款是黄杰、孙衍龙与赵德臣发生的多笔借款结算形成,整个借款过程黄昌华没有参与,还款责任应由黄杰、孙衍龙承担。本院认为:涉案借据的借款人处仅有孙衍龙、黄杰的签字,黄昌华的签字并不在借款人栏,二审期间赵德臣亦明确认可,借款时仅黄杰一人在场,其将所借款项支付给了黄杰。黄昌华虽然在借据上签名,但未标明其借款人身份,赵德臣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黄昌华系借款人之一,赵德臣主张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并不成立。综上,赵德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德臣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成国审判员  尹衍春审判员  冯小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