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2民初2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民与被告郭金海、承德市缘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民,承德市缘隆商贸有限公司,郭金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2252号原告刘建民,住承德市。被告承德市缘隆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承德市水泉沟肉联厂院内,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75893869-2。法定代表人郭金海,职务经理。被告郭金海,住承德市。本院审理原告刘建民与被告承德市缘隆商贸有限公司、郭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民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00元,撤诉后减半收取4400.00元,保全费3020.00元,合计7420.00元由原告刘建民承担,退回原告4400.00元。审判员 孟庆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