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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卓执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耀东与被执行人吴永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耀东,吴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卓执字第00178号申请执行人贾耀东,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干部,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吴永平,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卓资县信用社工作人员,现住卓资县。贾耀东诉吴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卓民初字第5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贾耀东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卓民初字第55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永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