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3执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赖雪君与谭润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雪君,谭润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3执99-2号申请执行人赖雪君,个体户。被执行人谭润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鹿民二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谭润玲所有的位于鹿寨镇城南创业路20号“千钧府邸”2栋3单元302室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桂房权证鹿政字第××号,建筑面积141.00平方米),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覃韦波审 判 员 王有才代理审判员 韦 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江荣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