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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3执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赖雪君与谭润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雪君,谭润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3执99-2号申请执行人赖雪君,个体户。被执行人谭润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鹿民二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谭润玲所有的位于鹿寨镇城南创业路20号“千钧府邸”2栋3单元302室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桂房权证鹿政字第××号,建筑面积141.00平方米),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覃韦波审 判 员  王有才代理审判员  韦 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江荣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