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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66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魏恩杰与王树兵、尹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恩杰,王树兵,尹桂琴,XX,秦皇岛宇森玻璃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6676号之一原告魏恩杰,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代理人郑直和,北京志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树兵,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尹桂琴,女,1968年10月17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XX,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秦皇岛宇森玻璃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镇鲤泮庄村,组织机构代码68277327-X。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恩杰与被告王树兵、尹桂琴、XX、秦皇岛宇森玻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恩杰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恩杰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宗义人民陪审员  刘恩波人民陪审员  郭柱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付桂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