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1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郑某诉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1民初850号原告郑某,女,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乔某某,男,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原告郑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郑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峻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放(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