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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1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郑某诉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1民初850号原告郑某,女,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乔某某,男,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原告郑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郑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峻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放(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