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24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詹前周与翁志东、蔡若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前周,翁志东,蔡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2412号之一原告詹前周,男,195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倪奕阳,福建紫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文昌,福建紫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翁志东,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蔡若华,女,196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前周与被告翁志东、蔡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依原告詹前周的申请作出(2016)闽0802民初24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翁志东、蔡若华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张白土村自建房1-5层房产的征收补偿款100万元。原告詹前周于2016年4月2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被告翁志东、蔡若华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詹前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翁志东、蔡若华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张白土村自建房1-5层房产的征收补偿款100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江 晓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萍(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