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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民申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陆兰叶、田阳县田州镇那塘村塘茶中屯第五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陆兰叶,田阳县田州镇那塘村塘茶中屯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民申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兰叶,女,壮族,1977年7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济源市。委托代理人:陆国政,南宁经纬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阳县田州镇那塘村塘茶中屯第五村民小组。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田州镇那塘村塘茶中屯。代表人:卢信,该组组长。再审申请人陆兰叶因与被申请人田阳县田州镇那塘村塘茶中屯第五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陆兰叶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辉代理审判员 麦 青代理审判员 周艳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雨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