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忠民与被执行人马振华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民,马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字第626号申请执行人王忠民,男,1968年8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公园街。被执行人马振华,女,1980年1月1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朝阳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忠民与被执行人马振华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58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38万元、案件受理费3500元、执行费565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马振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本院同意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38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联系人:胡宗峰联系电话:176043331550433-2586383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