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民三终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甘肃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任兵兵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兵兵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民三终字第2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鲜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伟,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兵兵,男,1988年10月20日生。上诉人甘肃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陇西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二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陇西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二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陇西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470元,退还上诉人甘肃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判长 王瑞芳审判员 张亚玲审判员 黄晓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雯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