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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吴俊英与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俊英,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事��决书(2016)京0119民初95号原告吴俊英,女,1961年1月20日出生。被告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大街32号。法定代表人张兆清,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祁贵民,男,1960年9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云,北京胡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俊英诉被告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俊英、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祁贵民、胡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俊英诉称,原告是延庆区×小区×号楼×室业主。2013年被告在原告所在楼房的顶部实施平改坡工程(原为平顶楼房,将平顶改为坡顶),改造后,原告家房屋东墙皮开始���现大面积漏水情况,导致原告三个卧室、阳台出现潮湿、脱皮,地板、柜子严重变形、发霉现象。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的房屋无法正常居住,也无法出租房屋,给原告造成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将原告所住楼房的东墙皮漏水处修好。被告辩称,原告所在的×号楼的平改坡工程是原告公司承建,工期为2013年7月至同年12月21日。2015年9月14日被告接到延庆建委的通知,称原告反映东墙皮漏水,原告于9月16日前去维修,其后没有出现漏水现象。2015年12月8日,被告再次接到建委通知,称原告东墙皮仍然漏水,原告公司继续派人到现场,发现东墙皮外雨水管已经冻住堵塞,有雪水从天沟连接处往下流,东墙皮外有结冰现象,但原告室内没有渗水。12月10日,被告与原告进行协商,被告同意赔偿原告6000元损失,原告自行进行室内维修,原告同意后又表示反悔。目前东墙皮是否修好被告也不能肯定,经过一个雨季才能找到;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1年购买延庆区×小区×号楼×室房屋,该房屋为顶楼最东头,建筑面积96.89平方米。2013年7月被告开始对×号楼进行平改坡工程,至同年12月21日竣工。改造后,×号楼的屋顶加盖一层斜坡顶,原来的楼顶女儿墙被拆除,代之以混凝土圈梁。为解决雨水问题,在圈梁里侧设有埋件,在埋件上将钢制天沟焊接上去,天沟宽约15厘米,深约35厘米。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原告东墙皮有漏水现象,但对何时开始漏水双方各执一词。原告2014年曾找到被告做墙外保温施工人员到现场查看,被告认可于2015年9月和12月两次到现场进行查看,12月查看时发现天沟因雪水冰冻而堵塞,雪水自东墙皮外留下,造成墙面潮湿。双方曾经进行协商,被告同意赔偿原告6000元,但最终未能协商解决。诉讼中��为查明原告房屋的损失情况,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在供暖季对现场进行勘查,原告东侧北卧室、南卧室及客厅渗水严重,留下大面积水渍痕迹。本院第二次庭审时,原告提供2016年4月12日的照片,证实该日期下雨后,原告的东墙皮外仍有雨水顺墙流下。原告要求被告对漏水处进行修复,并以损失暂无法确定为由,请求本院对财产损失暂不处理。上述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谈话笔录、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通过本院现场勘查及其他查明的事实显示,被告在对原告居住的楼房实施平改坡之后,原告的房屋有大面积的渗水情况,对此被告应当负责对漏水部位进行修理,以排除原告的居住隐患。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将原告吴俊英所居住的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小区×号楼×室外东墙皮漏水部位予以修复(以不向该楼房内渗水为标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永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