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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民他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玉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岳阳市岳阳楼区玉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夏某某,王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他9号申请人岳阳市岳阳楼区玉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中路德龙豪廷财富中心12楼,组织机构代码证:……。负责人伍玉龙,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夏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居委会岳阳市电业局宿舍,身份证号:……。被申请人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通海路管理处亮山社区居委会111号,身份证号:……。关于申请人岳阳市岳阳楼区玉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夏某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岳阳市岳阳楼区玉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夏某某、王能够的银行存款93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岳阳市岳阳楼区玉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岳阳市岳阳楼区玉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夏某某、王某的银行存款93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 锋审判员 谭余粮审判员 钟新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