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3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泸州市纳溪区建乔物流有限公司与杨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建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杨江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3民初573号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建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反诉被告),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上马镇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686136630J。法定代表人朱汉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鹏,男,生于1996年1月28日,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陈远松,男,生于1966年10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杨江(反诉原告),男,生于1982年1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审理泸州市纳溪区建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建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杨江于2016年4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泸州市纳溪区建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和杨江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建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江的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杨江撤回对反诉被告泸州市纳溪区建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建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0元,由被告杨江承担50元。代理审判员 赵严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江采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