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塔城市翔远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市翔远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执6号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昌吉州延安南路,组织机构代码证:299200112-1。法定代表人:张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塔城市翔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塔城市光明路合作区管委会办公楼内,组织机构代码证:66666455-9。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塔城市翔远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昌中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因执行人财产不易强制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昌中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险峰审 判 员 彭国梅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