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贺某某诉席某某、席某甲、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席某某,席某甲,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1175号原告贺某某,男,汉族。被告席某某,男,汉族。被告席某甲,男,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贺某某诉被告席某某、席某甲、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无法联系到、无法送达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董恩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煊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