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执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佳伍坡煤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攸县湖南坳乡沙洲村佳伍坡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攸法执字第1731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湖南坳乡。被执行人攸县湖南坳乡沙洲村佳伍坡煤矿,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湖南坳乡沙洲村。合伙事务执行人刘某,系该矿矿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丁某某与被执行人攸县湖南坳乡沙洲村佳伍坡煤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约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