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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双执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中集国际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舟山中集国际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双执字第0029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中集国际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双桥镇桥头施。法定代表人韩海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光宇,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宋磊,男,1983年8月13日生,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中集国际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新双商初字第000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宋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磊长期在外打工,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6000元,尚未执行到位46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双商初字第000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禚孝严代理审判员  唐恒涛代理审判员  马会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敬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