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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403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某甲、王某某等与张某乙、张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4**民初986号原告张某甲,男,193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某,女,193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张某乙,男,汉族。被告张某丙,男,汉族。被告张某丁,男,汉族。被告张某戊,男,汉族。被告张某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王某某诉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王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甲、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喜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红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