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403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某甲、王某某等与张某乙、张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4**民初986号原告张某甲,男,193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某,女,193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张某乙,男,汉族。被告张某丙,男,汉族。被告张某丁,男,汉族。被告张某戊,男,汉族。被告张某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王某某诉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王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甲、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喜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红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