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执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雄雄与李军小、王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封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95-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系李某某之妻),女,汉族,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252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现查明,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的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本案现已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的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