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申请执行崔晋夫、崔伟立、宋淑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晋夫,崔伟立,宋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898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法定代表人:徐泽贵,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崔晋夫,男,汉族,生于1984年5月9日,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崔伟立,男,汉族,生于1955年9月25日,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宋淑萍,女,汉族,生于1956年1月4日,住绵阳市游仙区。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