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11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与邱金松、金燕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邱金松,金燕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初895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中山西路丽晶广场1833号。负责人:屠晓华。被告:邱金松。被告:金燕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与被告邱金松、金燕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向本院交缴费用,也未向本院提交缴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晓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