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81民初439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被告董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某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诉称,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感情不合,被告不承担家庭责任,双方经常吵闹。感情破裂,请求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董某某未予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董某某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5日在汨罗市川山坪镇政府登记结婚。1993年农历5月15日生育的儿子,现已成年。2016年3月17日,原告胡某某起诉离婚,遂酿成纠纷。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以及庭审笔录等随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过二十年,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期间养育儿子成年,可见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家庭生活现虽有矛盾,但只要双方抛弃前嫌,夫妻和好是可能的,故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罗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