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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执2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曹殿升、曹现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27执222-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莒南县鑫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殿升、曹现华、刘美洁、山东英特磨具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县康华磨具有限公司、莒南县祥瑞磨具有限公司、杨广涛、于学华、王核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曹殿升、曹现华、刘美洁、山东英特磨具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县康华磨具有限公司、莒南县祥瑞磨具有限公司、杨广涛、于学华、王核实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本院(2015)莒大民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