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7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7民初602号原告卢某某,女。被告曹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某某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秀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颖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