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与马士春、梅长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马士春,梅长兰,马连春,刘卫荣,马连俊,王守梅,陶成军,马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皖0321民初159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河四桥北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755534-X。负责人:刘晓虎,行长。委托代理人:金工,该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马士春,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梅长兰,女,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马连春,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刘卫荣,女,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马连俊,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王守梅,女,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上述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陶成军,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怀远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述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宝,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怀远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陶成军,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马宝,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与被告马士春、梅长兰、马连春、刘卫荣、马连俊、王守梅、陶成军、马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秀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马连春、刘卫荣于2016年7月31日前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怀远县支行欠款本金20000元;余下欠款本金59999.95元及利息(按约定逾期年利率18.954%计算,从2015年7月31日到付清之日)于2016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还清。被告马连俊、王守梅、马士春、梅长兰、马宝、陶成军对上述欠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二、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八被告共同负担。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陈秀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缪 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