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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栓与赵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栓,赵爱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1831号原告张栓,男,汉族,1963年12月23日生。被告赵爱珍,女,汉族,成年。原告张栓诉被告赵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以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爱珍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张栓申请撤回对赵爱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栓撤回对被告赵爱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屈河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