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2380号原告崔某某,男,住济南市。被告王某,女,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兴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韦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