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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2380号原告崔某某,男,住济南市。被告王某,女,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兴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韦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