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民终1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沈春辉与刘萍、刘根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萍,刘根芳,沈春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17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萍。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根芳。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汪涛,浙江明其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小琴,浙江明其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春辉。上诉人刘萍、刘根芳为与被上诉人沈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3民初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萍、刘根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萍、刘根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萍、刘根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已减半),由上诉人刘萍、刘根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应 倩代理审判员  郑 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