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特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春香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特163号申请人张X1,女,1967年3月7日出生。申请人刘XX,女,1944年2月7日出生。申请人张X2,女,1968年12月17日出生。申请人张X3,女,1970年8月16日出生。申请人张X4,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2016年4月26日,本院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张X1、刘XX、张X2、张X3与张X4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博见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张X1、刘XX、张X2、张X3与张X4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申请人于2016年4月26日达成城北民调字(2016)05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一、刘XX、张X2、张X3、张X4自愿放弃对张X5名下的车牌号为)马自达牌轿车一辆的继承权。刘XX自愿将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张X1所有。二、刘XX、张X2、张X3、张X4同意将张X5名下的车牌号为),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80621008马自达牌轿车一辆由张X1继承,并由张X5名下变更为张X1名下。三、办理车辆登记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张X1自行承担。2016年4月26日,张X1、刘XX、张X2、张X3与张X4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X1、刘XX、张X2、张X3与张X4之间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张X1、刘XX、张X2、张X3与张X4于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范博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