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3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伏子铭与王远臣、王巧荣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伏子铭,王远臣,王巧荣
案由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3民初781号原告伏子铭,男,生于1966年3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被告王远臣,男,生于1954年12月13日,汉族,农民。被告王巧荣,女,生于1975年7月11日,汉族,农民。原告伏子铭与被告王远臣、王巧荣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伏子铭于2016年4月26日以被告履行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伏子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春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正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