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财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赵纯台与李苗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纯台,李苗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财保110号申请人:赵纯台,男,生于1944年6月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申请人:李苗苗,女,生于1981年11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涉案的鲁A969**小型轿车一辆,保全金额15000元,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涉案鲁A969**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裴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方洁 来源:百度搜索“”